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成员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与有关规定,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于2006年5月8日试运行后,成员行在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一、收费标准为:
(一)质押融资专用账户(分支机构):按开户费500元/户(开户时一次性收取)。
(二)质押融资业务:按每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收取,最高为100元/笔。
(三)融资质押债券清偿处理:按5000元/笔(向出质成员行收取)。
二、收费时间及缴费方式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见附件)执行。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收费办法》予以公布。
本收费标准于2006年5月8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略)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