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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5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汽油的批发中准价格和零售中准价格从7月1日起按国家发改委公布实施的新的品质比率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一)。本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批发和零售价格。 
  二、我市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石油公司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附件:1、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中准价格表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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