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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32条的规定,从2006年4月3日起,我办正式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1-3)(用于药品受理、不受理、补正通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用于保健食品受理、不受理、补正通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1-3)(用于医疗器械受理、不受理、补正通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用于药品安全监管受理、不受理、补正通知书)。 
  各业务部门原行政受理专用章于2006年4月3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受理专用章样式(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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