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我市决定,废除市制计量单位,统一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千克秤,不准使用市制杆秤;必须使用米尺,不准使用市制尺。违者,予以没收。对市制台秤、案秤、电子秤必须改为千克制,拒不改制而继续使用的,予以查封。
二、各种商品必须以
法定计量单位标价。以重量结算的,须用千克或公斤标价;以长度结算的须用米标价;以面积结算的,须用平方米标价。
三、对使用非
法定计量单位,如用市担、市斤、市两、磅、市尺、市寸、公尺、公分、英尺、英寸等非
法定计量单位标价计价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个体商户的管理工作,督促他们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五、本通告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