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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肉品质量管理,保障市民用肉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牛羊肉卷销售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销牛羊肉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畜禽产品检疫(验)证明,所销肉卷上必须带有产品标识,标明品名、厂名、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经销牛羊肉片的单位和个人,其用肉属于牛羊肉卷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二、牛羊肉卷经销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购买者提供“放心肉信誉卡”,如有质量问题,购买者可以持卡退换或者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三、凡从外埠批量(100公斤以上)购进牛羊肉卷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前,必须向市、县(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报验,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合法证、照生产加工牛羊肉卷。冷库仓贮牛羊肉卷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查证验物登记制度,严禁仓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无产品标识的牛羊肉卷。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有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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