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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监督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已经直接赋予我市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权与颁证权,根据有关规定,市技术监督部门可直接划分本市各类代码区段。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含IC卡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技术监督部门申领若干代码证书副本。 
  机构编制、工商、民政、财税、外经贸、统计、劳动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当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应用代码。代码应用部门应当在其各项统计报表及有关数据库中设置“代码栏”,并在受理相关业务时查验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无代码证书的,不予受理申办事项。 
  代码应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推广使用代码证书IC卡电子副本,实现信息共享。 
  三、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组织机构的机构编制、工商、民政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组织机构发生变更、注销或撤销的情况,书面告知技术监督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与有关管理部门核对组织机构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的情况,以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具体应用和管理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与市各有关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具体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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