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太湖抽水蓄能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无锡马山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太电计字〔2005〕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施工期间将对环境和景观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不符合《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
八 条的规定,尚不具备审批条件。请抓紧征求该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协调工程建设与风景名胜区的关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我局审批。
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局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