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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责令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
圆明园管理处:
你管理处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开工建设。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三十一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处立即停止该工程建设,并抓紧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我局。
鉴于该工程环境敏感,且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我局在审查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将举行听政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联系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评司
电话:6655641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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