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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02]5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安全、优质、特色、高效、主导和出口农产品,大力培育名牌农产品,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大农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力度,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基础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十五”末期,制定地方农业标准300项,每年制定100项。完善国际、国内农业标准信息网络。全省主要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出口农产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同类产品水平,逐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土壤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形成一批技术水平比较先进,管理规则与国际基本接轨,有较强竞争力、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优质名牌农产品、著名驰名商标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加快各级各类标准的采标步伐 
  (一)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搜集和引进工作。凡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能够采用的,要尽快转化为我省标准,并努力达到这些标准要求;同时,要对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动态进行跟踪,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求及时修订我省标准,保证适时有效对接。 
  (二)促进出口农产品采用输入国标准。要有针对性地研究欧盟、中东、东南亚、南美、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相应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符合性评定程序情况,对出口农产品进入国外市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查新,根据出口农产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信息,及时制定适合出口的农产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出口的农产品要达到输入国的国家标准,从而提高我省农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推进省内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步伐。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的,我省农产品都要依据这些标准组织生产。鼓励企业提高标准水平,采用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提高实物标准;我省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要迅速向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要及时对原有我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加快我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步伐,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基础,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接轨,满足生产和市场需要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本行业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划,特别是加快制定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划,以便进行统一规划和实施。 
  (四)加大标准贯彻力度,保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的作用,对各级各类标准进行深入宣传。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技术力量,进行系统培训。要坚持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与科技推广、产业化、农业生产大规模宏观计划相结合,在农业科技开发、生产推广、产品加工、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全面贯彻实施标准,按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标准化工程。要通过典型示范方式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加大户进行重点培植,建立省、市、县、乡、村直至到户的一级带一级,层层有典型引路的示范推广网络。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厂、销售等各个环节,开展经常性的贯彻实施标准情况检查,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督促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贯彻实施标准,自觉按标准生产和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三、尽快制定适应我省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 
  (一)制定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标样,环境及安全卫生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高新农艺技术标准,种子(含种苗、种畜、种禽等)标准,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管理标准,转基因、生物技术标准等。 
  (二)项目选择和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1.农产品质量标准应重点制定具有鲜明地域特点的无公害、绿色、有机、优质、专用、特色农产品标准。 
  2.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要遵循有利于出口和促进我省农产品发展的原则,本着符合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方面,行业标准的某些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比规定过严或过宽的,制定我省标准时应尽快加以调整。 
  3.环境及安全卫生标准应重点制定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方面的通用安全卫生要求及农药、化肥、重金属、添加剂、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标准。 
  4.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应重点制定农药、化肥、重金属、添加剂、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及转基因农产品的鉴定方法标准。 
  5.种子标准和高新农艺技术标准应重点制定具有重大推广价值,有利于物种多样化和效益非常显著的标准。 
  6.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管理标准应本着降低农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成本原则,减少检验参数,使其参数合理,寻求最佳关键控制点,从而有利于降低贸易成本。 
  7.重点制定能够代表我国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和可能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标准。 
  (三)工作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要求,根据标准的重要和迫切程度排序,上报当前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并组织相应标准的起草工作。具体分工为:种植业方面的标准由省农委牵头,省农垦总局、烟草专卖局配合;养殖业方面的标准由省畜牧局负责;粮食方面的标准由省粮食局负责;林业方面的标准由省森工总局和省林业厅牵头,省药品监管局配合;产地生态环境方面的标准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农委、农垦总局、畜牧局、森工总局、林业厅配合;水利建设方面的标准由省水利厅负责;进出口农产品方面的标准由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外经贸厅配合;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委、农垦总局、畜牧局、粮食局、森工总局、林业厅、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财政、计划、科技、经贸、法制、中小企业管理、工商、供销、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承担相应的项目或资金扶持及贯彻实施等协调配合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标准的审定、批准、编号、发布,加大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组织推行力度,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资金保障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检索、翻译、研究、搜集、查新、引进及制定、修订地方标准方面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具体办法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0月份下达上报下年度制定、修订省农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提出制定、修订项目的重点。各有关部门根据文件要求提出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综合审查,于11月份统一提出全省标准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省“两个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省财政部门下拨经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2月份统一下达实施。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02]5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框架 
  (一)企业自检体系建设。 
  企业内部检验是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基础。要鼓励生产经营者建立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充分利用社会检验检测力量为其服务。对于龙头企业及满足条件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符合性评定和质量评价。同时,生产经营者应自我声明,对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产品,应当负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中介机构的体系建设。 
  根据“政府规划、多方兴办、市场运作、鼓励竞争、推进联合”的原则,按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逐步将我省不再隶属于哪个部门、属中介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推向市场,由省产品质量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的专业特点和布局进行整合,开拓检验检测服务贸易市场,与国际一流检验检测机构接轨,努力增加放开后的检验检测市场份额。 
  (三)行政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毒害残留、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及安全、绿色、有机食品、转基因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承担争议仲裁检验检测和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工作。 
  (四)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参考我省农产品主要输入国的国家标准,按照其参数要求,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依托现有的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布局进行,重点加强口岸城市的建设,满足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贸易的需求,指导企业做好出口贸易的技术基础工作。 
  重点建设的机构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省农业生物基因检测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省农垦科学院测试化验中心、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省纤维检验局检测中心、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省分析测试中心、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等15家(以下简称15家检验检测机构)。各机构要明确职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检验检测方式采用国际通用的检验检测标准模式,统一检验检测标准、检验检测仪器、检验检测方法。涉及到有关交叉检验检测项目时,以各检验检测机构职能分工所承担的检验检测范围为主。 
  二、建设重点和目标 
  (一)建设重点。 
  1.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包括生产、加工、销售、集贸市场、物流配送市场自检体系建设,由企业自我建设和委托给中介机构检验检测。 
  2.检验检测中介机构的体系建设以国家认证认可、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为主。机制上将逐步放开,资金投入渠道要多元化。 
  3.行政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主要依托现有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借助中介机构,以部门建设为主。经费支持上,以争取国家支持和省级配套为主,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投资项目的配套。 
  4.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检测的体系建设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主进行建设,需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二)建设目标。 
  1.满足市场准入条件、贸易依存的需要,努力降低成本。按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技术法规、标准、符合性评定程序和国民待遇的原则,建成后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应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和出口国标准进行工作,实现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双边和多边互认,满足国际贸易需要,降低贸易成本。 
  2.检验检测机构要在满足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转化,使之与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原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基础上增加投入,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重点建设,满足新形势下的检验检测参数要求。 
  3.实现体系的系列化、规模化。发挥现有检验检测机构的优势,兼顾地域布局,从设备、设施环境上合理投入,通过开展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使检验检测机构逐步过渡为中介化的经营性组织,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 
  4.用科学合理的参数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在研究和开发的基础上,尽快寻找影响我省不同产区、不同农产品质量的重要参数,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较少的检验检测参数满足农产品贸易中检验检测的要求。 
  三、工作分工 
  (一)产地生态环境监测。由省环保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产地的空气、水质、土壤及污染源的监测,并编制产地环境监测报告;负责生产加工企业环境质量及污染状况监测,并编制该企业环境状况报告。 
  (二)生产基地、产地认定。由省农委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省农业生物基因检测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等各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规定的职能承担检验检测任务。 
  (三)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检验检测。由省农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按照法律规定和专业技术分工承担检验检测任务。 
  (四)产品质量(市场准入)检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负责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农产品认证所涉及的认证项目检验检测。 
  (五)转基因食品研究开发利用和检验检测。由东北农业大学牵头,负责我省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开发、利用和技术应用的推广。由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我省的转基因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能分工对转基因产品实行标识制管理。 
  (六)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测。由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对出口产品严格按输入国的标准进行检验检测,进口产品按我国现行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七)流通领域监督管理。由省工商局、卫生厅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重点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中,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有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进行。 
  (八)售后农产品质量管理。由省卫生厅牵头,其他部门配合。重点加强餐饮业,尤其是学校、幼儿园、群体食堂(包括现场制作食品)的检验检测。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整合存量,尽可能地加强国家级和省部级农产品质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优势。省产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各检验检测机构,实现资源和数据共享,依法设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项目建设的重点内容和管理办法 
  为有利于整合存量,避免浪费,根据整个体系的特点,省一级项目建设的重点放在15家检验检测机构上,每年项目安排以适应当前国内外市场的要求为标准,由机构上报,部门审查,省计委审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报省“两个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省计委下达计划。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农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按依法授权的职能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建立内部检验检测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每个环节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检验检测,减少重复检验,降低贸易成本,增加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做到既减轻企业负担,又避免纠纷。 
  各地市也应根据省政府黑政发[2002]59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对所属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投入,完善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的规划原则加大投入力度,结合各地农业产业的实际情况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达到所在地区涉及农产品品质和安全的重要参数的检验检测,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及加工流通领域,其硬件配置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由于我省检验检测机构基础差、底子薄,需加大资金投入,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以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检验检测设备的要求。到2005年,15家检验检测机构应全部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L)和省级以上的计量认证;2/3以上机构实现与国外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双边互认。要抓紧完成项目建设,使其尽快发挥作用,为加速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创汇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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