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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意见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认注联[200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认证是政府实施市场准入,设置或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是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相继实施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认证。但是,由于认证管理政出多门,部门认证和认证管理相互交叉,认证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导致企业在申办认证过程中重复接受检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了贸易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影响了产品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建立健全我省开放有序、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人民需求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 
  (一)强化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认可制度、统一认可机构、统一认可标准和认可程序”的要求和《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省质量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1、统一管理 。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国家认可,否则,不得从事与认证有关的活动。通过国家认可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到省质量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及生产的产品也要一并备案。 
  2、加强监督 。省质量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认证企业、认证标准、认证标志、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搞好配合;同时,每年要定期对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 
  3、市场化运作 。对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要统一认证标准、统一认证程序。要引入市场机制,靠诚信竞争,逐渐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农产品认证机构,以确保认证公正、科学。 
  (二)整合农产品认证与政府评价。 
  1、突出认证重点。以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以下称QS认证)为重点,对动物源性农产品、粮食谷物蔬菜类农产品、山特产品、寒地水果类产品实行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管理体系认证。 
  2、规范认证认可与政府评价形式。对已取得某种认证的农产品,在申办其它形式的认证时,认证机构应承认具有相同认证要求的评价结果,不得重复检查、检验和收费。对已取得某种名牌产品、免检产品、驰名和著名商标等政府评价形式的产品,在申报QS认证时,可免除相同认证要求的现场审查和相关标准规定中重复参数的检验检测。对已通过QS认证的企业,要鼓励并扶持其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今后评定名牌产品、免检产品以及驰名和著名商标活动,应将管理体系认证及取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作为基本条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由省政府主管农业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及有关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认证的相关知识,加大对已取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我省优势农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加快完善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使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轨道。 
  (四)落实优惠政策。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借鉴国外做法,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对获得有机认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农委 
省经贸委 
省外经贸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省工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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