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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事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下决心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的要求,切实解决好我省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十五”期间,全省计划基本解决和改善50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在2001年解决和改善118万人,2002年解决和改善115万人饮水困难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兴建饮水工程,以每年解决约100万人的进度,解决好剩余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问题。同时,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建立良性运行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经营管理机制。 
  二、解决标准 
  农村人口饮水困难标准为:居民点至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至100天。改善饮水条件的标准是: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各地应严格掌握标准,不得扩大解决饮水困难的范围,不搞重复建设。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必须充分认识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根据本地区农村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计划任务,结合地方财力情况,分期分批拟定农村人畜饮水解困计划,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公开向社会承诺。要研究制定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要使农民群众真正了解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计划、资金、技术、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前期工作,规范项目程序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严格按照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以初步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因地制宜制定规划。各地州市水利部门要指导帮助县级水利部门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勘测设计,搞好水源论证,提出建设方案,会同乡镇政府逐乡、逐村、逐户建卡立档。在农民人均收入比较低,群众自筹投资能力差的地区,供水系统首先要建设公共给水点。在水源有保证、人口居住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根据绝大多数群众意愿建设入户工程。在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方,采用分片建地、提引并重、屋顶集雨、水窖蓄水等方式解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以地州市为单位,由具有必要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编制完成后,报省级计划、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要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充分的勘测设计资料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总投资在50-100万元的,由地州市级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由农户实施的水客等分散供水项目,要按照水利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经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后进行施工。 
  (三)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凡经过审批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其他设计文件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必须按照批准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进行变更的,要按程序报批。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把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也要参照上述制度进行管理,努力提高施工质量。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当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集中采购。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地州市计划、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建成后,在地州市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对照档案卡对受益户进行销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合格,并对工程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四)努力增加投入,发挥投资效益 
  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要继续坚持以地方和受益群众投资为主,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我省“十五”期间解决和改善50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其中解决250万人,改善250万人),解决按340元/人计,改善按200元/人计,共需要投入资金13.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8亿元,省安排4.35亿元,地、县及群众自筹4.35亿元。通过2001、2002两年实施,已争取中央补助2.52亿元,省级投入1.77亿元(其中基建配套0.67亿元,省财政专项1.1亿元);2003至2005年继续争取中央支持,省地县配套资金按云政发[2000]156号文件规定,分类分级执行,确保专款专用。要大力鼓励受益群众投劳集资,参与建设。各渠道筹集的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资金,要统筹安排,专户立帐,按工程建设进度报帐后拨付,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停止拨付资金。 
  (五)精心管护工程,确保可持续利用 
  要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一家一户使用的小水池、小水窖等微型供水工程,可由农户自建、自管、自用;小型供水工程可由农户集体决定,采用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管理;对于较大的集中连片供水工程,项目业主应当清水利部门协助管理或采用供水公司等企业运营管理形式进行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要按照能够维持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水价,问用水户收取水费。要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饮水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配套和维修;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降低供水成本。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保护,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 
  (六)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检查,实行奖惩制。省水利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的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解决工作进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具体承办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和对优良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等工作。各地州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工作经费按《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57号)执行。同时,由省水利厅与地(州、市)、县(市、区)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从组织领导、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投入、管理工作五个方面进行总结评比,按照综合情况评定奖励等级,给予奖励。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和停止拨付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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