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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陕西省计算机生产技术服务公司进行股票制试点的批复》〔陕政函发(1987)18号〕、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同意陕西省计算机生产技术服务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陕银复(1987)55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省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56号〕、陕西省计划委员会及陕西省证券委员会《关于下达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股票上市额度的通知》〔陕计经调(1995)82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请报告的函》〔陕政函(1994)001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182.89万股,其中国家持有1080.75万股,法人持有2745.99万股,社会公众持有1356.15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上市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如该公司违反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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