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广州重新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波兰人民共和国某一城市增设一个总领事馆。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在临时馆舍或永久馆舍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二)波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87)部领二字第335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此处略——编者。 
  波兰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