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改变我市农村“工农户”所生子女落户原则的请示》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改变我市农村“工农户”所生子女落户原则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关于改变我市农村“工农户”所生子女落户原则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一九七二年一月八日,市革委会批转了财贸组《关于当前粮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即津革发〔1972〕2号)对“工农户”所生子女的落户、口粮供应问题规定,“从一九七二年二月一日起,其新增添的子女一律上农业户口,按农业人口对待,由生产队安排口粮,国家不供应商品粮”。我市四郊、塘沽、汉沽、大港区均依此执行。但一九七三年五县划归我市后,未执行这一规定,致使我市郊区与五县掌握政策不一致。此外,长期以来四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农村社队对此反映很强烈,要求改变这一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2〕148号),其中第三条规定:“要坚持新生婴儿随母落户的原则。农村妇女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地在那里,都应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两局认真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国务院国发〔1982〕148号文件中“坚持新生婴儿随母落户的原则”,“工农户”新生子女都应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其母是农业人口,子女落农业户口。改变原我市革委会津革发(1972)2号文件对“工农户”“新增添的子女一律上农业户口”的规定。
二、以国发〔1982〕148号文件下达时间(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为准。文件下达前出生的已经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子女,均不再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