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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汪啸风 
二○○二年六月四日 
 
经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从国(境)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必须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周期,多年生植物需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检疫证明不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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