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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 
 
  2004年是我市实现“三年创模”既定目标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程,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津政发〔2002〕 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 (津政发〔2003〕109号)精神,现就2004年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实施蓝天工程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目标 
  2004年全市全年环境空气污染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达到80%。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任务 
  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为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其他区县的建成区。继续重点解决好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工业污染问题,确保实现2004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2004年在全市建成区内完成1000台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改燃清洁能源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和水源热泵技术。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规划、供热管理、电力管理、燃气发展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涉及燃煤锅炉改燃及拆除并网项目的审批、协调等事项和具体实施工作。 
  2.严格新、 扩、改建项目管理。外环线以内所有新、扩、改建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建成区内新、扩、改建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全市范围内新、扩、改建窑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新、扩、改建燃煤项目必须满足区域容量总量控制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同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8%) ,并进行脱硫治理、燃用低硫优质煤和采取氮氧化物控制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此项工作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3.严格执行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2/151-2003),实施脱硫除尘双重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确保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同时,燃煤设备烟气处理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下灰方式, 确保除尘效率达到95%以上。对达不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停炉治理,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投入运行。锅炉房的燃用煤在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喷淋等防治扬尘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4.全市各电厂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烟气脱硫安装工程,确保2006年1月1日前达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II时段标准。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5.制定热电替代市中心区燃煤集中供热锅炉计划, 大力发展热电供热。此项工作由市计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供热办、燃气集团、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落实。 
  6.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颁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此项工作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加大对煤炭市场和在用燃煤设备燃用低硫优质煤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居民用煤炭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使用不符合市低硫优质煤标准用煤的违法行为。对向用户销售超标煤两次以上的单位,由市商委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此项工作由市商委负责。 
  (二)防治扬尘污染。 
  1.加强绿化, 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到2004年底,全市各区县完成辖区建成区内裸露地面的绿化或硬化任务,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园林局、市绿化办及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2.治理裸露操场扬尘。 2004年底前,完成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地区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裸露操场的绿化、硬化或铺装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教委牵头制定总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高校裸露操场治理工作由市教委组织落实;中小学校裸露操场治理工作由各区县教委负责组织落实;中专、职大、夜大等行业办学校裸露操场治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制定实施施工扬尘控制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土堆、料堆等落实苫盖措施并确保苫盖效果。对出入工地的车辆,实施冲洗车轮、槽帮作业,防止泥土带出工地。对道路施工实行分段施工方式,落实防尘措施。对拆迁施工落实喷淋、苫盖、密闭装置运输等防尘措施,对拆迁后的裸地实施临时绿化、硬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对不按标准落实防尘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施工扬尘问题,要及时移送市建委,由市建委依法处理。 
  各区县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居民监督和举报辖区内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汇总本辖区情况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4.治理道路扬尘。提高城区道路水冲洗率和机械化吸扫率,确保城市主要道路每日实施水冲洗作业一次以上。规范环卫职工作业,保证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干净整洁,确保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及道路无浮土、无扬尘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市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全市建成区内10吨以下锅炉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储煤场、沙石料储售场落实苫盖措施,并保证不产生扬尘污染;全市建成区内10吨以上锅炉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沙石料储售场必须采取密闭、封闭、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从重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监督检查。 
  6.加强对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的管理, 采取苫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7.实行散体物料密闭装置运输。 2004年1月1日起,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和其他区县的城区道路上行驶。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8.继续推广“免耕法” 农田耕作方式,发展设施农业和城市周边水产养殖,发展苗木和草皮种植。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和农业局负责落实。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认真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在我市销售上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值;积极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对各企业出厂的车型进行排放一致性抽测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增加使用清洁能源的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使用量,健全加气站的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年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完成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企业的资格认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监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落实。完善机动车年检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通过年检,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落实。 
  4.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管理, 继续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道路抽检。 2004年3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上路行驶车辆实施抽检,年路检车辆达到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的数量。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完成。 
  5.开展对冒黑烟机动车的专项治理, 鼓励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机动车进行处理。 
  6.市公交、 环卫、邮政、市政、交通、旅游企业,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自检,保证上路行驶车辆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 
  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区县人民政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各区县2004年环境空气污染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要达到80%。将二级天数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二)定期召开蓝天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分析解决蓝天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蓝天办负责组织,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办局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各有关委办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四)用好改燃专项资金,落实改燃和拆除并网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并落实新的改燃并网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用好改燃专项资金,促进燃煤设施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此项工作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五)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市建委重点加强施工扬尘防治的宣传。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局重点加强落实密闭运输防治道路扬尘工作的宣传。市环保局重点加强对煤烟型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实行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市重点媒体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报道,营造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对蓝天工程相关责任单位的环保人员,集中组织培训,以确保蓝天工程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七)加大行政监督监察力度。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市监察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委、办、局落实蓝天工程目标责任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目标和完成任务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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