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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我市对外开放的形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依照《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7日至4月17日,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定型包装食品(指按一定量、一定标志并由固定包装而构成的一个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还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 
  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 
  (三)以非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生产食品; 
  (四)食品包装及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能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拒绝检查、阻挠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应大力支持和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积极举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2315(市工商局)、68811677(市卫生局)、12365(市质监局)、110(市公安局)。 
  特此通告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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