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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1999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1999]491号文件批复同意《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总体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要始终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的方针,切实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土地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把《总体规划》中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增强计划的协调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实行目标责任制,保证《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二、搞好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修订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保总体规划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城乡规划建设及各类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都要符合《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审批用地。 
  三、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落实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各级控制性指标,建立健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控体系和土地利用调控体系,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抓紧上报审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需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市区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加快进度,尽快完善上报。市土地管理局要将这项工作作为阶段性的重要任务,集中力量,严格把关,加紧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规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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