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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精神,外贸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建立自负盈亏机制。为适应经贸主管部门对全国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宏观调节、行业管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凡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工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的生产企业,都必须向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为此,对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一九九0年版)中有关报送会计报表部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财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管理的各外贸、工贸企业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进出口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应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期限,同时向当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和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部门以及企业的开户银行报送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半年、年报)、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半年、年报)、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半年、年报)、出口未收汇情况表(贸会04表,年报)、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半年、年报)、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年报)、国家基金和固定资产明细表(贸会07表,年报)、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半年、年报)、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年报)、专用借款及基建借款表(贸会10表,年报)。 
  二、财务隶属于中央财政的外贸、工贸分公司及下属企业,应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期限,同时向上级中央外贸、工贸企业以及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中企处)和企业的开户银行报送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半年、年报)、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半年、年报),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半年、年报)、出口未收汇情况表(贸会04表,年报)、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半年、年报)、科目分析表(贸会06,年报)、国家基金和固定资产明细表(贸会07表,年报)、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半年、年报)、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年报)、专用借款及基建借款表(贸会10表,年报)。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但其进出口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除按现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外,有关进出口业务部分应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期限,同时向当地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半年、年报);半年和年终决算时,还需加报一张列有有关主要财务指标的报表,格式将另行下达。年度报表需加报当地统计部门。 
  四、企业同时承包中央出口任务和地方出口任务的,要分别核算,并按下述规定报送报表: 
  (一)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应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报表格式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但其中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反映的有关数字不包括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对承包地方出口任务部分应在向地方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中反映;资金表(贸会01表)只反映承包地方任务部分的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数等,对方项目列往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额在贸会09表中向上级总公司反映,不在向地方的报表中反映。对承包地方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上级总公司。 
  (二)地方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应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报表种类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但其中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反映的有关数字不包括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对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应在向有关的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中反映;资金表(贸会01表)只反映承包中央任务部分的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数,对方项目列往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额在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中向地方财务主管部门反映,不在向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的报表中反映。对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企业的地方财务主管部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处贸局除向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及审计、统计部门报送一套财务隶属于经贸厅委、外贸局的外贸,工贸公司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不包括贸会05表〔二〕〔三〕)外,还需向经贸部另汇总报送一套财务由地方管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的所有外贸、工贸及生产企业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上述两套报表包括中央外贸、工贸企业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但均不包括地方外贸、工贸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部分。为了完整地反映地方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情况,各经贸厅委、外贸局还须向经贸部汇总编报一套地方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在编制“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对企业“自营进口销售”要分子目、分商品编报,其它科目(项目)是否列明商品,由各经贸厅委、外贸局自定。 
  六、财务隶属于中央财政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编报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报送经贸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国家统计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编制汇总的此套会计报表,包括地方外贸、工贸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不包括中央企业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为了完整地反映中央企业承包中央及地方出口任务的整体经营情况,各外贸、工贸总公司还须向经贸部汇总编报一套所属企业承包中央及地方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不包括贸会05表〔二〕〔三〕)。在编制“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对企业“国家调拨进口销售”、“自营进口销售”要分子目、分商品编报,其它科目(项目)是否列明商品,由各总公司自定。 
  凡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进口补贴的外贸、工贸总公司,除编报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外,每月需加报“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反映全部国家调拨进口商品销售情况。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十五天内。 
  七、各级经贸主管部门除按规定报送汇总的会计报表(含主管部门部分)外,同时还报送一套主管部门本身的报表;另外还必须单独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主管部门本身的和汇总的经费报表。 
  八、各级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做好外贸企业会计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的审查批复工作。财政部门应根据审查后的外贸企业会计决算进行汇总,不得转报经贸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 
  各级财政部门编报和汇总的外贸企业月份快报,按现行规定办理。有关财政部门汇总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范围、报表种类及汇编方法和要求,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月报表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份开始按上述要求报送。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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