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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玉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出口商品,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市场上有特殊的经营渠道和贸易做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玉米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国内贸易部所属的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等九省(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各一家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组建并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国玉米联营出口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国家现汇玉米出口,包括国家安排供货的玉米出口和统一代理自负盈亏的玉米出口。 
  二、国家玉米储备的进出口串换业务,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国家粮食储备局指定的一家公司组建的联营公司统一联合经营。 
  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协调玉米出口价格。有关出口经营单位应服从进出口商会协调。 
  四、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玉米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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