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第  条三项之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夫妻双方是农民,生育第一个为女孩的,间隔满四年以上,经过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当地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