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中央在京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房改工作会议精神,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贯彻《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利率自1997年7月1日起按《意见》规定执行,即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计息不再区分住房情况。具体办法及相应的委托贷款利率调整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2.根据北京市房改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的决定,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承办,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规定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确定。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款帐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额存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代为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归集手续费按国家规定由双方商定。
3.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按市政府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执行。
特此通知。
199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