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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参加对口支援西藏卫生技术人员生活补助费用问题的通知
为具体落实卫生部(84)卫医字38号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卫生事业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附件第四点意见:“对参加对口支援西藏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该实行优惠待遇。……在西藏工作期间……并由卫生部或有关省、市卫生厅、局给予适当生活补助费用”问题,经研究,此项生活补助费用由我部承担。自1985年1月1日起,对参加对口支援西藏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人民币100元整。此项补助费暂由本人所在派出单位垫支,每年10月由本省、市卫生厅、局汇总(附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花名册),报卫生部计划财务司统一拨款。 
  1985年1月1日以后继续在阿里、那曲工作的援藏卫生技术人员给予更优惠待遇问题,请派出人员所在各省、市卫生厅、局酌情办理,望将办理情况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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