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地质、采矿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于振兴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
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矿产资源的地方,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要求,把《
矿产资源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认真组织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学习,为全面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宣传要点:
1.制定《
矿产资源法》的重要意义。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
3.国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的地位、作用。
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来的监督管理职能。
5.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来的审批制度及勘查、开来的方针。
6.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来,矿产勘探报告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有偿使用的规定。
7.违反《
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可参照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牌国地质报》刊登的《
矿产资源法》宣传提纲进行宣传。
三、地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在今年十月一日前后,要集中一段时间宣传学习《
矿产资源法》。首先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
矿产资源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努力向群众宣讲,使广大干部和职工了解《
矿产资源法》的基本精神和要点。
要有计划地举办《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培训班。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
矿产资源法》。凡有矿业活动的地方,要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知道,国家鼓励和允许他们开来哪些矿产资源,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遵守哪些规定,以便做到依法采矿,自觉守法。
四、地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
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最紧迫的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质矿产局牵头,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各类矿山的定点划界工作,划分资源,为进行或补办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做好准备。
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要注意发现和总结 《
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中的好人好事,并搜集典型案例,针对不同现象,联系实际以案讲法,进行主动具体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