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三款。
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规定,修改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规定,修改为:“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