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03]92号文件,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32.7352公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2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1.重阳街南、石楠路西;
2.北环路北、索凌路西;
3.东明路东、纬四路南;
4.郑密路西、光明路南;
5.郑密路西、留园路北;
6.石化路西、牧歌路北。
三、被征用土地村及面积
1.石佛镇洼刘村4.6582公顷;
2.庙李镇二十里铺村0.5939公顷;
3.未来路街道办事处聂庄村12.1217公顷;
4.齐礼闫乡齐礼闫村13.7867公顷;
5.南曹乡七里河村1.5747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为2003年2月10日至2003年2月21日。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征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