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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修改《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首次经济员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对《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5号)做如下修改: 
  1、《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国家正式职工,工作努力,尽职尽责;”改为“已在经济岗位或准备上岗工作的职工,工作努力,尽职尽责;”。 
  2、《暂行规定》第六条中“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分为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物资经济、外贸经济、金融经济、劳动经济和其它经济八大类。”改为“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分为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物资经济、外经贸经济、金融经济、劳动经济、交通经济、邮电经济、房地产经济、价格管理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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