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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3月30日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将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直传贯彻修订后的《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这次《条例》的修订,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保护育龄群众依法生育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扩大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以修订后的《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各项程序。要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与开展向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活动结合起来,坚决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综合施治和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规定各个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把行政执法的职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人员,对不能尽职尽责的,要按修订后的《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督体系,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不正当和违法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定期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检查,发现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形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配套的规章制成,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 
  这次《条例》的修订,在计划生育管理和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方面有较大调整,各级政府依据原《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配套文件已不再适用。各地要认真开展对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依据原《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要一律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凡与修订后的《条例》相矛盾的,也要坚决废止,需要修订的要及时修订。今后制定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以修订后的《条例》为依据,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决不能与修订后的《条例》相抵触。对废止、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适当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各地要切实做好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前后的衔接工作,保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连续性。省政府近期内将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对原《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各地也要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制定相配套的措施。要通过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把修订后的《条例》的精神实质落实到基层。 
  要继续坚持“三不变”的原则,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各地在安排人口计划和发放生育指标时,要一如既往地按既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修订后的《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生育政策的摇摆和波动。 
  三、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直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是我省的一个重要地方性法规,是我省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我们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的工作任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修订后的《条例》作为当前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依法治省工作部署和更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我省“一高一低”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研究、具体安排对修订后的《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制定出系统的活动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要把宣传贯彻修订后的《条例》与当前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紧密结合起来,使其成为指导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准则。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直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修订后的《条例》家喻户晓。要使广大育龄群众知道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明白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宣传中,要特别注意向群众说明,虽然《条例》修订了,但生育政策并没有改变,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定实行计划生育的信心和决心。 
  各地要做出规划,分期分批地对计划生育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对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学习,从而全面提高广大计生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要把培洲工作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结合起来,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要逐步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四、全面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条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条例》修订后,不仅进一步强化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制约措施,健全了管理制度,堵塞了工作漏洞,还进一步完善了利益导向机制,加大了计划生育奖励的力度,明确了对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夫妻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各地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条例》,继续坚持“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建立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促进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实现未来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目标作出不懈努力。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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