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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推进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关系全省城乡经济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把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城镇化进程、扩大劳务输出为主渠道,以强化农村劳动力培训为着力点,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找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积极推进我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基本原则。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要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原则,在做好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要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清除各种政策和体制性障碍,使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要坚持有序转移原则,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加强组织引导和管理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规范、公平的环境,避免盲目无序流动。 
  (四)目标任务。力争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年均新增100万人,到2005年,非农就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上升5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45%,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初步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效、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就业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就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二、拓宽渠道,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五)坚持把发展二三产业作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措施。要确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的战略,大力发展吸纳劳动力容量大的产业和企业,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就业岗位同步增加。要大力发展加工制造、商贸、餐饮、文化娱乐、信息服务、旅游等劳动密集型的二三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之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载体。支持乡镇企业搞好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体制创新,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各类经济园区建设,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促进生产要素有效聚集,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 
  (六)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村内部就业潜力。各地要围绕当地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及运销、贮藏、信息、技术、农机服务等,拉长农业产业链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要认真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的龙头企业,尽快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把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吸引和聚集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来。要引导龙头企业通过体制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和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七)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吸纳农村劳动力提供有力载体。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原则,放宽农民进城条件,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积极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要在进一步加强中小城市建设的同时,充分考虑区位、资源和人口规模等因素,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发展县城和中心镇,尽快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体系,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强有力的载体。要创新小城镇投资、建设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要把小城镇建设同引导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合理集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小城镇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八)积极组织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区域联系和合作,组织实施我省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城市输出的“西输东接”工程,建立区域间的协作关系。进一步加强省际间劳务协作,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要把外派劳务作为今后对外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继续扩大外派海员、厨师和渔业、农艺工人等传统劳务合作项目,鼓励具有传统优势的产业和企业向境外转移或投资,积极组织农村劳动力跨出国门,实现农村劳动力境外就业的新突破。 
  (九)积极培育现代农业,努力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要运用现代生产手段、生产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改造传统农业,培育现代农业,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要在确保粮食稳定生产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蔬菜、水果、花卉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高效农业,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得到充分就业。 
  三、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 
  (十)把培训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着力点。抓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当地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外出就业的需求,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就业为目标,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以培训促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十一)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认真抓好基础教育,继续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农村潜在劳动力的文化素质。要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类中专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农广校等学校的作用,切实搞好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及岗位定向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对有一定特长的农村劳动力,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以适应城镇技术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要求。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要进行法律知识、城市居民行为规范等岗前必备知识教育和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把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与用人单位的要求结合起来,运用长、中、短期各种方式,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主动与劳务市场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定向培训。要灵活设置培训专业,增加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十二)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增长和培训意向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农村新增劳动力的数量、求职意向等情况,掌握农村劳动力迫切需要解决的职业技术和就业技能问题,并由乡镇建立资源信息库,为其建档立卡。各级政府要把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保证农民通过培训较快获得收益,并吸引和带动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 
  (十三)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的投入,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专项资金要结合项目实施需要,开展相应的培训。对列入“就业绿色通道”计划范围的培训,可参照再就业培训的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加快制度创新,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十四)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和管理。各级要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就业的观念,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同时,要合理引导和调节农村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方向和规模,使之与城市的就业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把充分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作为转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就业方针。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使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 
  (十五)积极培育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要以市场机制为调节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手段,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广泛收集市场需求信息,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供需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使城乡各类求职者能够通过市场了解就业需求、自主选择职业。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十六)消除限制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城乡之间自由、正常流动的就业渠道。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形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十七)加强协调、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工作。依托山东就业网和山东农业信息网,建立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网站和网络,建立全省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库,逐步形成省、市、县、乡镇多层次劳务信息服务网络。乡镇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档案,掌握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就业状况,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服务。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工作,简化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手续,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门组织,定期对劳务输出人员进行走访,为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答疑解惑,及时解决劳务输出过程 
  中的权益纠纷,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十八)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劳务输出企业在税收、工商行政管理、资金信贷等方面可与劳服企业和社区服务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小额信贷,促进其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优惠。 
  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消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后顾之忧。各级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可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十九)发展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各级要在建立健全公益性就业服务组织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劳务协会、劳务经纪人。鼓励支持涉农服务部门、各类经济实体、群众团体和农村基层组织、农村能人兴办农村劳动力转移中介服务组织。各类中介组织都要强化为农民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坚决取缔各种非法职业中介组织,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 
  (二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新的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活》的规定,依法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补发。要重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部门要把是否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备案。各级政府对本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未经批准招用、招用后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饮食住宿不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基本要求的用工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要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持有的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就近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机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乱收费。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大中城市兴办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 
  六、加强领导,建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十一)切实加强领导。省里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统筹协调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各地也要根据实际,赋予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相应的职责,吸收相关部门参加,统筹协调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尽职尽责,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各级要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要把增加就业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衡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明确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展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组织引导劳务输出,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农业部门负责农民培训、搞好政策服务等工作;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农村劳动力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农村职业培训,能够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与农村劳动力就业紧密结合;建设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进入小城镇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建筑活动和对外工程承包中协助组织建筑劳务技能培训;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增强国际劳务市场开拓能力,增加外派劳务订单,组织国际劳务合作,提高外派劳务效益;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落户就业;统计部门要搞好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有关统计,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的投入;教育部门要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解决好外来农村劳动力子女的就学问题;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属于计划生育范围内的外出、外来农村劳动力的管理,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措施落实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准入门槛,为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从事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宣传部门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通过开辟农业、劳务信息专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宣传;统战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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