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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额与党政机关职工收入增长额平衡后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就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额与党政机关职工收入增长额平衡后,发放补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2002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2003年度的一次性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60元;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40元;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20元;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480元。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上述由年终一次性发放的补贴改为按月发放,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7元;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5元;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4元;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2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0元。 
  上述按月发放的补贴不作为计算离休金的基数。 
  三、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列支。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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