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
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提高业务培训质量,规范业务培训行为,促进人事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事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含部属各种学会、协会)举办的面向人事系统的人事人才业务培训班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非人事系统的培训班。
第三条 人事部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条 人事部实行业务培训班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分工落实的管理体制。
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业务培训班工作。各单位根据职能实施业务培训。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举办面向人事系统的业务培训班,要根据工作需要、少而精、注重质量的原则,每年不得超过两个班。
第六条 人事部各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举办培训班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教育司。
办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参训人员、授课教师、时间、地点、主要课程、负责人等内容。
第七条 人事教育司根据服务重点工作、避免重复办班的原则,汇总各单位申报的办班计划,提出意见,拟定人事部业务培训年度计划,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每年2月,人事部办公厅将经部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的办班计划印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以及副省级市人事局。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举办而又未列入当年办班计划的,主办单位应将办班事由及计划报人事教育司,由人事教育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人事部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涉外培训班按外事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根据培训班的经费来源,业务培训班分以下两类:
(一)第一类是由机关各部门举办、面向人事系统且有专项经费支持或有一定补贴的培训班;
(二)第二类是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属学会、协会举办、面向人事系统、无经费补贴、以收费养班的培训班。
第十一条 举办第一类培训班,应当在举办之前两个月内将办班方案、通知等报人事教育司,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以办公厅文件形式下发办班通知,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负责组织调训学员。举办第二类培训班,由各办班单位发通知,有关单位自愿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对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非人事系统的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此类培训班要加强管理,统筹规划,原则上自主举办;凡与人事部以外单位联合办班的,必须派人参与办班的全过程;严禁挂牌联合办班或转让第三方承办培训班。与部外单位举办培训班,有违章违纪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业务培训班原则上每期不超过7天,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四条 人事部各单位应当加强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培训班结束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培训班方案、课程表、教学评估表、培训班总结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人事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高培中心)基地举办培训班。举办第一类培训班,原则上由高培中心承办。对未经部领导批准,不由高培中心承办的培训班,财务部门不予核批经费。
第十六条 举办第一类培训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第二类培训班,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参训学员适量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等费用。举办面向非人事系统的培训班,可按照市场行为运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但要将培训班的收支情况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借办班之机强行推销图书、报刊、音像资料。
第十八条 培训班收费,一律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十九条 办公厅、规划财务司、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应对办班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纳入人事部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举办的培训班,由培训施教机构在学员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或相应培训证书上填注培训科目、学时及成绩;无上述证书的,也可由培训施教机构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办班的,以及在办班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对主办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