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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更换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电子记录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规定,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我局于2003年9月发出《关于更换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电子记录卡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54号)。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核发了“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但由于部分省(区、市)至今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给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者跨区域充装、运输造成不便,也影响了查处伪造槽、罐车《使用登记证》的工作。为此,请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快更换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电子记录卡工作,此项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自2004年7月1日起,原槽、罐车使用证一律作废,继续使用旧证的按无证使用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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