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美国对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及其他外资审批主管部门: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要求,凡在中国进行投资的美国投资者,欲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政治风险的保险,需要在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以确保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支付了赔偿后的代位权。根据中、美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年十月签订的投资保险协议,双方同意在投资合同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服务或管理合同等)增加上述条款,现将中英文的标准条款(英文略)附后,请参照办理,其中B方系指美国投资者。 
 
 
股权的转让 
 
  未取得一方的同意和审批部门的批准,另一方不得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利益进行转让(包括销售、转移、抵押、赠送或其他处置)。若一方欲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根据章程或合同的规定,另一方应有第一拒绝权或先买权,虽有上述规定,各方同意,B方(外方)可以根据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投资担保协议进行的保险,在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向B方支付了赔偿时,将其在公司的利益转让给OPIC。转让后,OPIC应承担B方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所有相应义务和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