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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上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我局〔1987〕国土〔籍〕字第18号《关于请上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通知》要求上报的四项成果,经研究,现改为三项,各一份,即: 
  (一)县(市、区、旗)土地总面积和县各类(到二级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二)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凡经省(区、市)检查验收合格的县,请尽快将上述成果报我局地籍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哪些成果资料,请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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