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行政区勘界中提供土地详查境界调查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为贯彻我局和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共同下发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协助做好行政界线勘定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完成土地详查的地区,若在行政勘界中需要应用土地详查有关境界线调查成果资料的,经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所需行政区域界线图的有关部分的复制件,但原始调查资料、成果图件均不得提供或借出。
二、提供有关行政境界图部分复制件时,应按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1987〕21号《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有偿服务。
三、民政、土地管理、测绘部门共同组织勘界的或者利用土地详查部分成果资料的,勘界成果属三部门共享,应交土地管理部门一套勘界成果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