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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01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意见
 
 
各市、州建委、监察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会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提出了《四川省二00一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二00一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监察厅 
二○○一年五月十日 
 
 
四川省2001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整领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会议精神,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 
  (二)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目标是:通过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显著增强;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部门垄断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严惩。 
  (三)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点是:①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问题;②依法查处越权审核、审查、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③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④依法严厉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⑤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⑥加强对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范围 
  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范围是:所有投资在50万元以上在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消防及设备、电梯安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和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其它专业工程以及在建筑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否具有项目管理资质;不具备项目管理资质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项目管理。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督承包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责任,对发现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是否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地勘报告、装饰装修设计是否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对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设计单位修改;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凡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市、州、县,应当在2001年6月底前确立审查机构并开展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的,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少数边远地区的县,经省建设厅批准,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不超过2001年10月底。 
  3、是否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开工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和开工审批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和开工审批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检查执行《招标投标法》情况,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l、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是否规范。在我省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都坚持了报建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全部实行招标发包。凡政府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投资以及控股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外,是否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批。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定中标单位之后,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是否规范,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是否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凡是没有实现分设、分离的,2001年6月底要完成这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设立有形建筑市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 
  有形建筑市场要严格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或高额收费的情况。 
  3、是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的,要主动纠正。各种地方性工程质量奖项不得作为招投标加分条件。 
  省外(国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只须按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验证手续。省内企业可在省内流动,各地不得加以限制、不搞注册和收费。 
  4、是否认真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有无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即"阴阳合同")行为;建设单位有无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竟标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取费标准强签合同的行为。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对于违反合同管理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三)检查工程监督管理的情况,切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的治理力度。 
  1、是否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2、是否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检查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要按照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从今年7月起,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就位。 
  2、是否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质审批权限为部、省两级的规定,全省任何地区均无权审批和发证,省级其它部门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资质证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是否纳入资质管理的轨道。 
  对于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必须严格把关,把有否违反建筑市场法规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 
  (五)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和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否落实,是否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是否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在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中,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是否履行相应报批手续。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和办理施工许可。 
  3、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推行"施工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严把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关,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检查建立行政审批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 
  1、各地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质量安全的行政审批,重点是各类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明确范围、权限和职责,建立起行政追究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靠市场机制自身能够解决的行政审批,是否予以废止。 
  2、实行"执法建议书"制度。要建立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公或执法不当 时,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督促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建筑市场的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等是否得到保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构是否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或由财政全额拨款。是否开展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制度是否健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4、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与惩治腐败相结合的情况。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是否得到及时查处,存在什么问题。 
  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步骤安排 
  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 
  各地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和动员,让每个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了解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意义、范围、内容和要求。 
  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城市建设管理系统的单位,要在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主动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2001年6月底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作出处理。 
  (二)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 
  今年7月到8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县级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50%;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并于7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省建设厅将在8月份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部分市、州进行重点检查。 
  (三)整改处理阶段 
  今年9月为整改处理阶段。各地对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限期督促改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处。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为搞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省上成立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各地都应当成立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方案,将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明确各级、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对于工作迟迟不能有效开展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组织方案,于今年5月底前报送省建设厅。 
  (三)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中,所有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统一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之列,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要认真贯彻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要依法从重、从严作出处理。 
  (五)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中,各级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善于发现案件线索、剖析案例,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章建制,努力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指导和推进面上的工作。 
  (六)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地要按月将查处招标投标、工程施工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上报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各地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认真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是(028)5568352,5552040 
  (八)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对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各地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九)要高度重视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加强对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在今年将在网上开始实行行业管理。 
  全省所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以及有关注册人员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名录及基本情况,经批准的新开工项目(包括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分包单位等基本情况)全部在"四川建设网"发布,并在网上公布各类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的处罚通告,使之成为政府监管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工具。附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唐宁 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 
  郑勇 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文华 省监察厅副厅长 
  黄绪和 省纪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郑勇 省建设厅副厅长 
  成员: 
  纪定昭 省监察厅执法室主任 
  陈福忠 省建设厅法规处处长 
  常健 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 
  陈兴富 省建设厅重点建设处处长 
  杨光 省建设厅设计处处长 
  彭虎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郑有才 省建设厅房地产处处长 
  褚孔基 省建设厅对外合作交流处处长 
  谢洪学 省招投标总站站长 
  殷时奎 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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