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即“对未按期交纳草原使用管理费的,由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应交费用;拒不交纳的,处以应交额10%至30%的罚款,直至收回草原使用权。” 
  二、删除第十条,即“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草原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按其破坏面积,每亩收取草原补偿费50元至100元。” 
  三、增加一条为第九条,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