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00]17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采挖管理,保障农村家庭生活、生产用煤需要,确保农村家庭生活、生产自用煤采挖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是指农村以户为单位单独或联合为家庭生活或家庭生产所用而自行采挖的煤。
严禁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以任何形式进入流通领域。
二、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只能在农闲期间开采;每年开采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下井人数控制在9人以下。
三、农村家庭生活用煤的采挖,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范围;县级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省煤炭局下达的总量严格控制。
县级煤炭、安全、环保、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采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开办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矿必须严格审核,按申报程序办理,并符合《贵州省矿资源条例》有关规定;符合煤矿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有关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农村自用煤矿开采证》。
五、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矿用工必须经过县级劳动部门的用工培训,并办理人身保险。
六、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矿进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点,既要解决好农户生活、生产自用煤问题,方便群众生活,又要加强管理、保证安全。有关开办受理、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后实施。
七、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