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范围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中发(1981)20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国发(1981)58号文件)下达后,有的地方对农业用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与非营业性运输的界限划不清,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对农业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社队农业用拖拉机、挂桨机船从事田间作业和运送农产品入库;
  二、运送社队农副产品到指定的收购地点或集中地点;
  三、从公社或县城以及邻县附近的集镇和工厂,拉运本社队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业机械等);
  四、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后,拉运本社队自留农副产品到本县范围内或邻县附近的集市贸易市场;
  五、本社队的农田基本建设物资和社员生活资料在本县或邻县范围内的短途运输;
  六、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农业用拖拉机临时抢险救灾。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的运输均为营业性运输,按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应予禁止。
过去有关部门所发的文件与上述规定有矛盾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农业用拖拉机按上述规定从事非营业性运输所需油料的供应,应根据成品油资源的情况,按照供应原则,统筹安排。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