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通告
根据国家关于2003年6月30日前在省会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规定,为推进我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将我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含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及区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基础以上墙体、围墙及临时建筑设施,自2003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二、各县(市)及上街区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基础以上墙体、围墙及临时建筑设施,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各县(市)及上街区的建制镇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期限,由各县(市)及上街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但不得迟于2005年6月30日。三、对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毁坏耕地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黏土砖生产企业逐步限制和予以取缔。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黏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生产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并按土地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禁止经营实心黏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其所有经营的实心黏土砖产品。
违反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凡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煽动闹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由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和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有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