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
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1、2、3)。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
二、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见附件4)。
三、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其他部门核定。
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附件4:
编号:
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
监管证书使用须知
一、《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专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加工出口棉纺织品的企业,用以办理购棉登记、出口商检、出口报关、退税审批和核销、注销之用。
二、《监管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由购买新疆棉企业所在省(市)级(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核发。核发时,(省)(市)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应编号、登记、留底并通知购棉企业所在地具体负责该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供合同执行完毕后核对注销之用。
三、本《监管证书》以一个供销合同为限,按出口次数填具商检、海关、退税部门审核意见。出口一批填具一次,分批出口,分次填具。购棉企业应将棉花供销合同和出口合同的基本情况填写在本证书上。
四、购棉企业在领取《监管证书》时,应严格按《监管证书》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凡填报不清、不实、不详或与单证不符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核发。
五、购棉企业应于每次报关出口时分别向商检部门、出境地海关出示《监管证书》及有关凭证。并在上述单位核实、填具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及退税事宜。
六、购棉企业应妥善保管《监管证书》,不得倒卖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否则后果自负。
七、一批供销合同执行完毕,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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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棉企业名称 │ │ 售棉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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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登记号 │ │ 售棉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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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棉企业名称 │ │ 退税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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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棉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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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销合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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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 │ │ 付款 │ │
│ ├───────────┤ ├────────────┤
│ 税专 │ │ 凭证 │ │
│ ├───────────┤ ├────────────┤
│ 用发 │ │ 号码 │ │
│ ├───────────┤ ├────────────┤
│票号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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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等级│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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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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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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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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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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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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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成品名称 │单位耗棉量(公斤/米、件、打、套等)│数量│含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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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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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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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定点加工企业名称 │ 加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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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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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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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均由购棉企业填具 │
├─────────────────┬────────────────┤
│ 企业经办人(签章): │ 发证单位经办人(签章): │
│ 企业负责人(签章): │ 发证单位负责人(签章): │
│ │ │
│ 企业公章 │ 发证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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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耗棉量”是指实际出口成品的棉花单耗,其数量单位(公斤/米、
件、套、打等)必须与表2中的出口成品数量单位(公斤/米、件、套、打等)一
致。表1中的“加工出口成品名称”应当与表2--7中的“出口成品品名”一致
。
┌────────────┬─────────────┬───────┐
│ 商检机构检验出口棉纺织 │ 出境地海关审核签章 │退税机关注销已│
│ 产品含棉率证明 │ │出口的新疆棉数│
│ │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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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数量: │
│ 出口合同号: │出口口岸: │ │
│ 外销发票号: │报关单号: │ │
│ │ │商检报验号: │
│ 商检报验号: │出口成品用棉总量(公斤):│ │
│ │ │ │
├──┬─────┬───┼─────────┬───┤出口金额: │
│品名│数量/重量│含棉率│ 出口成品品名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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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已用棉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结余棉花数量:│
│ │ │ │(以上内容由企业如实填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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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签章): │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 │ │: │
│负责人(签章): │ │ │
│ │ │ │
│ 检验单位(盖章) │ 出境地海关(盖章) │ 退税机关 │
│ │ │ (盖章) │
│ │ │ │
│ │ │ │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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