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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凭“临时证明”报检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和农业部《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2002年第190号)的有关规定,在2002年12月20日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报检手续时,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临时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对申报的转基因农产品,按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核查其标识。
特此通知。
2002年3月15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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