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促进地区间的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对你省(市)内的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省(市)内市场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传电〔1993〕078号文件的规定,照章征收消费税;考虑到1994年此项政策实际上没有实施的情况,应于199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此项政策,自1995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征收的税款,应当补征。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徐精彩同志学习的决定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文件的通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市售油条和餐饮单位使用煎炸油专项抽检情况通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