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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收取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综合管理费的通知
近年来,我部应用户的要求,向国际卫星组织租用了部分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为了补偿在租用过程中的成本开支,经征得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决定,在向用户收取转发器租费的同时,加收3%的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收取人民币。
转发器租费和综合管理费均由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负责向用户收取,并列入有关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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