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物储财[1995]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意见的通知
»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试行)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鼓励投资者到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