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移动电话漫游业务资费分摊比例的通知
现将调整后的移动电话漫游业务资费的分摊比例通知如下:
一、人工漫游业务
1.登记费:归属局50%,被访局50%。
2.被访局系统占用费:被访局100%。
3.通话费:归属局20%,被访局80%(不包括加收的长话收入)。
二、自动漫游业务
通话费:归属局20%,被访局80%(不包括加收的长话收入)。
开办漫游业务的协议双方采取两两结算方式,由归属局向用户收取全部资费,然后按比例分摊给被访局,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有关费用。
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