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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19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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