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首批“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两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新政办〔1997〕127号)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了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同城市园林绿化、美化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面积,绿化、美化街道;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合格单位”活动,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美化水平大大提高,涌现出一大批新的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合格单位。
根据自治区创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和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市、县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认为,石河子市、阿克苏市、伊宁市、昌吉市、新源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目标明确,措施落实,创建工作成绩显著,园林绿化各项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园林城市评选暂行标准。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石河子市、阿克苏市、伊宁市、昌吉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命名新源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并授予“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奖牌,奖励园林机械壹辆。
希望被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市、县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向城市园林绿化的更高目标攀登。其它市(县)要向他们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城市园林工作的新局面,争取早日进入“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行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