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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2002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02年度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2002年度对以下24类产品开展免检工作: 
  (一)2000年度及2001年度已公布的14类产品:电视机(产品类别代码001)、电冰箱(产品类别代码002)、空调(产品类别代码003)、洗衣机(产品类别代码004)、皮鞋(产品类别代码005)、尿素(产品类别代码006)、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类别代码007)、水泥(产品类别代码008)、微型计算机(产品类别代码009)、微波炉(产品类别代码010)、合成洗衣粉(产品类别代码012)、吸油烟机(产品类别代码013)、卫生巾(产品类别代码014)、羊绒衫(产品类别代码015)。 
  (二)2002年度新增加的10类产品:固定电话机(产品类别代码025)、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产品类别代码026)、陶瓷墙地砖(产品类别代码027)、建筑型材(产品类别代码028)、羽绒服(产品类别代码029)、电饭堡(产品类别代码030)、电风扇(产品类别代码031)、节能灯(产品类别代码032)、DVD视盘机(产品类别代码033)、复合木地板(产品类别代码034)。 
  二、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申报条件。 
  (一)申报免检的24类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免检的固定电话机年产量在300万台以上; 
  2.申请免检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年产量在2.5万吨以上; 
  3.申请免检的陶瓷墙地砖年产量在1500万m2以上; 
  4.申请免检的建筑型材包括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和门窗框用铝型材,其中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年产量在2万吨以上(单厂),门窗框用铝型材年产量在2万吨以上(单厂); 
  5.申请免检的羽绒服年产量在100万件以上; 
  6.申请免检的电饭堡年产量在100万台以上; 
  7.申请免检的电风扇年产量在100万台以上; 
  8.申请免检的节能灯为紧凑型节能灯,年产量在1200万只以上; 
  9.申请免检的DVD视盘机年产量在30万台以上; 
  10.申请免检的复合木地板含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其中实木复合地板年产量在100万m2以上,强化复合地板年产量在300万m2以上; 
  11.申请免检的微型计算机产品为台式机,年产量在30万台以上; 
  12.申请免检的微波炉产品年产量在20万台以上; 
  13.申请免检的合成洗衣粉产品年产量在5万吨以上; 
  14.申请免检的吸油烟机产品年产量在30万台以上; 
  15.申请免检的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年产量在5亿片以上; 
  16.申请免检的羊绒衫产品为针织纯羊绒衫,质量达到行业标准FZ/T73009-1997中的优等品要求,年产量达30万件以上; 
  17.申请免检的电视机产品年产量在50万台以上; 
  18.申请免检的电冰箱产品年产量在50万台以上; 
  19.申请免检的空调产品年产量在60万台以上; 
  20.申请免检的洗衣机产品年产量在40万台以上; 
  21.申请免检的皮鞋产品年产量在50万双以上; 
  22.申请免检的尿素产品年产量在40万吨以上,产品质量达到尿素国家标准GB2440-1991中优等品要求,生产工艺为改良C法、氨气提法、ACES法或全循环法; 
  23.申请免检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年产量为50万吨以上,生产企业自身具有炼钢(精炼)、连铸、连轧的能力; 
  24.申请免检的水泥产品的年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及当地环保政策。 
  三、2002年度实施免检工作时间安排: 
  3月23日-3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2年度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并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费发送《免检产品申请表》 
  3月31日-4月30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有关企业宣传,企业准备申请材料 
  5月1日-6月30日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7月1日-7月31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8月1日-8月30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书面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8月31日-9月30日 国家质检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0月1日-10月15日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10月16日-10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免检产品名单 
  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免检工作的培训,培训材料以国家质检总局编写的专门教材为准。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或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任何单位不得开展免检培训工作。 
  五、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免检工作不收费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免检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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