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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对违反《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开凿的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未经批准直接从河流取水的,根据取水设施的日取水能力,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日取水能力为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日取水能力超过1000立方米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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